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男,1974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上诉人卢**因与张*、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2016)桂08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张*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卢**与被上诉人口头订立服装布料买卖合同,由被上诉人张*按照市场价供应布料给上诉人。双方于2014年9月27日结算,上诉人出具尚欠张*货款39571元的欠条给张*。后于同年12月中旬,上诉人用五包休闲服共2500套、每套16元抵偿了上述货款,当时张*称忘记带欠条了,以后再把欠条给回上诉人,但至今未给回,还起诉要求上诉人重复支付货款。一审判决没有认定以货抵债的事实而支持了张*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张*辩称,其没有要到卢**的服装来抵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黄**辩...(本文书还有1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