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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德市武*********与被告常德市中*******、xx、常德市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6)湘070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7-07
  •  
  • 【案例概要】

    中房公司答辩称:四华厂应该对其相应的诉求提出相关证据,四华厂要求中房公司赔偿应该提供相应的赔偿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四华厂对中房公司的起诉。

    xx未作答辩。

    天润公司答辩称:1、天润公司并不是本案的侵权主体,四华厂起诉天润公司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天润公司与中房公司是合法的建设工程承包关系,双方间不存在聘用合同关系,中房公司不受天润公司的指示和安排,开展施工行为是独立行为,与天润公司没有依附关系;3、本案中天润公司没有参与现场指示和安排,仅仅是应政府的召集参与了诉争的协调会议,故四华厂起诉天润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四华厂对天润公司的起诉。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一、无争议的事实。

    2004年8月19日,张**注册成立常德市武陵区四华废旧加工厂,从事有色金属(不含专项审批)收购、O售,废旧物资收购、销售经营,经营场所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竹根潭街...(本文书还有206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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