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李*、李**与被告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邵东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明独任审判,于2016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李*、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彭**,被告邵东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涉及其他人员受伤,需分摊计算保险费用,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李*、李**诉称,被告郑*驾车将受害人李平明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邵东平安保险公司投了保险。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方损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706456.5元(含在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借款30000元)。
被告郑*未予以答辩。
被告邵东平...(本文书还有22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