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一、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2016年11月4日10时许,曾*驾驶车牌号为湘jo*****号轻型货车,沿常德市新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君御华庭路段右转弯时,遇汤*骑电动自行车沿新河路由西向东同向行驶,由于曾*驾车进出道路未停车让行,且注意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致两车相撞,造成汤*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汤*无责任。汤*受伤后在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接受治疗,住院10天,支付医疗费10044.3一(其中住院医疗费9157.7一、门诊医疗费886.6一)。曾*、泰德祥运输公司给付汤*医疗费4000一。汤*的伤情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作出常司...(本文书还有25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