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邵东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独任审判,于2017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郑*、被告邵东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因原告李**起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误,原被告均一致同意将其变更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因本案涉及其它人员伤亡,需分摊计算保险费用,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裁定中止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被告郑*驾车将原告李**撞伤,并将受害人李平明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负事故次要责任,李平明负事故主要责任,李**不负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邵东平安保险公司投了保险。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方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8215元。...(本文书还有2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