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险安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内黄营销部(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险内黄营销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3)内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5日和2012年3月25日,原告的豫e******号帕萨特汽车在被告英大泰和财产内黄营销部投保机动车保险和交强险,机动车保险期间自2012年3月26日至2013年3月25日,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8月16日至2013年8月15日,机动车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300000元。该保险合同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内黄营销部具体办理,保险单上加盖了被告英大泰和财产安阳中心支公司的印章。...(本文书还有1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