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7日,被告马**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为2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月7日至2012年6月7日。被告将其所有的房屋一套以及1号车库抵押给原告作为担保,并将该房屋以及车库的所有手续(房*、发票等)原件交给原告保存,该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但是该抵押合同并未在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2年4月6日被告再次找到原告,称其资金短缺,希望向原告再借一些钱,原告再次借给被告3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并承诺十天内还清。但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28万元,原告...(本文书还有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