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丹东客来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客来多公司)与被告丹东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开发公司)、被告丹东通宇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通宇建筑公司)、被告周**、被告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被告周**和被告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源开发公司和被告通宇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丹东客来多公司诉称,2002年1月31日,原告与被告金源开发公司签订《关于商业用房转让协议》,原告付完房款后,被告金源开发公司即交付了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五经街**号的一至**层商业用房。2006年10月13日,被告通宇建筑公司与金源开发公司因工程款纠纷经丹东市仲裁委员会作出丹仲裁字(2006)80号仲裁书,仲裁内容为:金源开发公司10日内付通宇建筑公司工程款16846516元。2006年10月31日,被告通宇建筑公司以被告金源开发公司与原告丹东客来多公司涉嫌非法转移...(本文书还有23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