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表人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贺**支付货款5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贺**因经营需要向王**购买金属粉末,2017年4月14日贺**出具结欠款凭证一份交王**收执确认结欠贺**货款50,000元,结欠后,贺**未还款。
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贺**因经营需要向王**购买金属粉末。2017年4月14日经双方...(本文书还有6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