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廖**、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张**、廖**、某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9370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3日14时15分许,被告张**驾驶赣k×××××号货车在高安市黄付公路路段撞到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住院治疗25天,经鉴定为10级伤残。高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赣k×××××号车辆为被告廖**所有,在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
被告张**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本文书还有20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