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西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关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2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2651号民事判决和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29民终****号民事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并由西关村民委员会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二审判决认为双方合同性质属于租赁合同错误。其所依据的《西关村二轮承包合同补充规定》不合法,且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规定的年限相冲突而无效。2、二审判决认为”涉案合同项下的土地不属于家庭联产承包性质的土地”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填写内容承包方为王**,承包土地人口5人,并非个人租赁。3、二审判决认为”合同期限届满后,西关村...(本文书还有13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