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赵*仓、王*1(另案处理)、王*2(另案处理)为了向被害人姜*索要投资亏损的钱,纠集被告人庞*、庞亮等人并驾车至江西省宜春市。在江西省宜春市被告人赵*仓、庞*、庞亮等人用橡皮绳子和透明胶带将被害人姜*捆绑,后被告人庞*、庞亮离开现场,被告人赵*仓等人则驾车将被害人姜*带至天台。回到天台后,被告人赵*仓等人将被害人姜*伟拘禁在天台县始丰街道果园村高山水库附近、天台县白鹤镇红丰村集体屋附近等地,一直到2016年12月9日将被害人释放。
案发后,被告人赵*仓、庞*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7年1月底,被告人庞*打电话劝说被告人庞亮投案自首,被告人庞亮答应自首。2017年2月9日,被告人庞亮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仓、庞*、庞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三被告人的在卷供述,被害人姜*的陈述,...(本文书还有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