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与被告沈**、合肥市肥东南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林汽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东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沈**、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林汽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沈**、南林汽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25449.84元(伤残赔偿金26936×20%×20年=107744元;医疗费116444.24元;误工费270天×115元/天=31050元;护理费90天×114.2元/天=102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天×30元/天=1830元;营养费90天×30元/天=2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鉴定费4225.8元;未成年抚养费17234元/年×1年×20%÷2=1723.4元;老人赡养费17234元...(本文书还有4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