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卫辉市恒泰置业有限公司由海x、张xx出资设立,公司注册资本800万,海x出资560万元,占70%股份,张xx出资240万元,占30%股份,海x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013年1月10日,被告人海x作为恒泰公司董事长为竞买土地交纳保证金4860万元,便筹借资金,其中通过闫xx介绍向张x、吕xx、孟xx、马xx借款共计2000万元。1月11日,海x安排公司会计李xx将其中的1200万元分别以海x出资840万元、张xx出资360万元,存入卫辉市工商银行恒泰公司开设的验资账户办理增资手续,1月15日公司增资申请获批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恒泰公司注册资本由80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2月6日,海x安排会计李xx通过卫辉市建设银行恒泰公司的账户以电子转账的方式将该1200万元转出归还张x等人。
2013年7月1日,被告人海x到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海x的供述证实,我今天到检察机关想讲清楚1200万元的增资问题。卫辉...(本文书还有2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