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3日13时50分,被告代玉宏驾驶渝c******号小型轿车沿重庆市潼南区建设路从建设路大佛中学往新桥方向行驶至“余家乐”餐厅外时,与横过公路而未走人行横道的行人马**相撞,造成马**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潼南区交通警察巡逻大队认定,被告代玉宏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潼南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2月27日出院,用去住院医疗费272465.03元(含交通救助基金垫付207800元),出院医嘱载明:“1.继续院外康复治疗;2.卧床休养2月,注意保暖;3.加强营养;4.1人护理;5.继续用药……门诊随访,如有不适,立即就诊”。潼南区人民医院出具《护理证明》:“原告在住院期间(2015年11月23日至12月1日、2016年1月13日至2月27日)每天需2人护理;在重症医学科监护病房住院期间(2015年12月2日至2016年1月12日)每天需1人护理。出院后2个月内每天需1人护理。”原告出院后于2016年6月13日至6月18日在潼南区人民医院进行第二次住院治疗、8月15日至8月28日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第三次住院治疗、9月17日至10月19日在潼南区人民医院进行第四次住院治疗,原告分别垫付住...(本文书还有4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