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1与被告黄某2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黄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事实和理由:1997年,黄某1的大嫂李*1给黄某1说想将她一个远房**的女儿上到黄某1户口上。黄某1表示同意。李*1和当时的生产队长徐某1就将女孩的户口上在黄某1处,并将女孩取名为黄某2,身份为黄某1的养女。但黄某1从未见过黄某2,亦未抚养过黄某2。1999年,黄某1与李*2结婚,李*2精神不太正常,和黄某**生活五年后,李*2离家出走,渺无音讯。黄某1现患病,卧床不起,但因其的户口上载明的与黄某2系父女关系,致使黄某1不能依法享有国家的福利政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黄某2辩称,被告不认...(本文书还有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