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林森林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林香公司)与被告桂林航天工业学院(以下简称航天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28810元及违约金(暂算至2017年3月28日为15457.2元,计*被告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中秋节前,被告委托该校工会与原告签订《森林香大米购销专用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大米,每袋10公斤,每斤大米5.5元,被告应在15日内结清货款,如逾期则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大米1171袋,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被告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本文书还有6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