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牡丹江市第二十二中学(以下简称二十二中)与被告(反诉原告)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十二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及张**、被告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被告申请对其在租赁场地添置的建筑物的成本进行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二十二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搬离原告场地;2.被告赔偿原告因非法占用造成的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牡丹江市西安区平安街西九条路**号位置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被告非法占用上述场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立即搬离,但被告却推诿拖延,占用至今。诉讼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搬离原告的场地,并按照每月1667元的标准赔偿原告自2015年1月1日至今的损失合计5万元。
被告(反诉原告)许**答辩并反诉称,1.被告许**自1997年开始租赁原告的场地,原、被告通过友好协商签订了书面场地租赁合同。虽然在2014年末需要续签...(本文书还有2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