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与被告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及其诉讼代理人吕**,被告雷**的委托代理人龙**、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沙河428号宅基地的使用权,停止侵犯原告在该土地上修建围墙;2、判令被告将其推到的原告的围墙恢复原状;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原告经过政府批准计划在桂林市象山区二塘乡沙河的宅基地上建房,但是被告认为原告即将建好的房屋位于被告房屋的正前方,影响被告房屋采光,所以在原告建房施工时,被告在施工现场使用暴力百般阻扰。原告出于对良好邻里关系的考量,作出了让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同意将房屋缩短3米多**房屋才得以建成。此后,为搞好邻里关系,原告在生活中也积极地与被告交好。2013年,为停车及存放东西方便,原告计划在房屋旁...(本文书还有27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