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兴立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一审法院查明,陈**系漠川乡村民,因修建五里峡水库移民到司门村委会小坪村居住。2013年7月16日,陈**父亲陈*贵到溶江镇政府反映,要求镇政府派员处理陈**与其他村民的宅基地纠纷。因镇政府领导未能立即派员处理,7月16日11时至22时许,陈*贵便睡在车牌号为桂c×××××的政府公务车后车轮下,阻止该车正常使用,致使政府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办公。7月17日,溶江镇政府派文伟、秦**、庄**等人到陈**家中处理纠纷。因双方分岐较大,无法达成协议,政...(本文书还有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