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卓**与被告杨*、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潘**经本院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杨*、潘**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2.被告杨*、潘**支付原告利息(计至2016年5月29日的利息为7500元,从2016年5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之日止);3.原告对被告杨*、潘**提供的抵押物广西××单元××房,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杨*、潘**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30日,原告卓**与被告杨*、潘**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卓**向被告杨*、潘**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期限为期半年,利息按月利息1.5%计算,逾期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10?收取利...(本文书还有2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