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冷**诉被告曹*、宜昌佳途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佳途客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宜昌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被告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宜昌佳途客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被告人保财险宜昌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32687.00元,被告人保财险宜昌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2日,原告好友荣**驾驶本人所有的鄂k×××××号小型汽车载原告沿209国道向溪丘湾方向行驶,当日11时45分,被告曹*驾驶被告宜昌佳途客运公司所有的车牌为鄂e×××××号大型客车沿209国道向巴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巴东县××组地段时,因超速行驶操作不当撞向荣**驾驶的鄂k×××××号小型汽车,造成原告严重受伤及鄂k×××××、鄂e×××××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巴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溪丘湾中队出警到现场处理,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了巴公交认字【2016】第*****************8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曹*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荣**、冷**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经查,被告曹*及宜昌佳途客运公司为鄂e×××××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宜昌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
事故发生后,原告于当日被送至巴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入院诊断为...(本文书还有69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