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段**因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祁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7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10月23日,原告段**向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投诉祁县卫生局未按规定为其缴纳1992年至2008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予以监察,并依法作出令其补缴原告养老保险费的行政决定。该局作出了祁人社监不受字〔2015〕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段**不服,向祁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祁县人民政府受理后作出祁政行复决字〔2015〕第0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段**对以上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祁县人民政府分别作出的决定均不服,于2016年3月10日向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一是:撤销祁县人...(本文书还有12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