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时*、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月9日16时29分,被告朱**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滁新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阜阳方向171km+400m路段时,由于操作不慎致使车辆前部撞到沈**驾驶的皖d×××××号小型轿车尾部。事故导致皖d×××××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孙**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毁。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朱**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4888.0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朱**未作答辩。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当庭辩解意见:对本案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诉请过高...(本文书还有2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