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谢**、王**、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撤回了对被告田**、王**的起诉,本院已另行制作裁定书。原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谢**偿还原告10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日原告和被告谢**以及案外人田**在泗阳协商合伙代理“泸州原浆酒”品牌销售中,2013年11月10日合伙人又签订了散伙协议,协议中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由被告独自经营两年,两年到期后,被告归还原告100000元本金,逾期则按月利率2%支付。
被告谢**未作答辩。...(本文书还有1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