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吕**、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0年4月15日、2011年3月11日、2013年1月11日、2013年6月3日其作为投保人为自己在被告处分别依次投保新华人寿吉星高照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尊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在合同有效期内,2016年10月7日,王**被诊断患有××并肾衰竭(尿毒症终末期)并入院治疗至2016年10月27日。向被告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现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150000元。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在我处投保6份保险,其中2013年...(本文书还有34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