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李**、刘*、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和龙**、被告李**、被告刘*、被告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辅助器具费:1283976元(1604970元×80%);2、依法判令被告李**、刘*共同在残疾辅助器具费1283976的20%即256795.2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25日,原告与朋友去被告刘*承包被告李**的鱼塘钓鱼,在钓鱼过程中,原告被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在鱼塘上方架设的高*电线灼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和治疗,原告的性命保住了,但身体成了残疾不能自理,...(本文书还有3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