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11770.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6日,原告乘坐王*辉驾驶的陕c******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产生损失。因被告拒绝理赔,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未申请理赔,拒赔之说不能成立。医疗费第三方已经给付,其他费用不在保险范围之内,故不予赔付。
当事人围绕争议事实提交了证据,经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在卷为凭。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8月6日,原告交纳保费30元,在被告处投保“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和“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2000元及15000元,保险期限自2015年8月7日零时至2016年8月6...(本文书还有8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