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谢**因与被上诉人候斌、原审被告老河口市聚源塑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丹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381民初****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合议庭认为事实已经核对清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令候斌与聚源公司对诉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7日,候斌出具欠条的行为,虽然加盖了聚源公司的印章,但其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恶意逃避债务,私自将公司的机器、设备变卖给他人,而自己将变卖款挥霍,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和谢**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候斌应当对聚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候斌辩称,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候斌、聚源公司连带支付其...(本文书还有8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