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天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兴公司)与被告北京四路通聚源宾馆(以下简称:聚源宾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任**、被告聚源宾馆的经营者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聚源宾馆支付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的房屋水店费38400元及利息(以38400为基数,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聚源宾馆支付违约金768元;3.诉讼费由聚源宾馆承担。事实和理由:天兴公司与聚源宾馆于2007年5月29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聚源宾馆租赁天兴公司的办公楼洗车房。合同签订后,天兴公司将洗车房交予聚源宾馆使用,但2016年度的租金聚源宾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聚源宾馆辩称,2015年3月和7月四路通聚...(本文书还有1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