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的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被告赔偿原告100000元,并赔偿医疗费17279.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2014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6月中旬被告即崔原告汇钱买房子。原告与被告尚未定亲就领取了结婚证。后来在被告要求下,原告给了被告定婚彩礼20000元,装修款104293元,购买家具款7000元,购买家电款21400元,买车款60000元。后来结婚花费58000元,另外给被告购买了价值6000元的戒指,婚后偿还房贷1380...(本文书还有1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