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9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张**上诉请求:撤销(2016)豫1729民初****号民事裁定,由新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权属争议,双方之间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张*返还张**的承包土地2.77亩;2、一审诉讼费用由张*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本文书还有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