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高*诉被告新乡市蓝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公司)、邵*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并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17年2月2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邵**、高*之委托代理人尹*,被告蓝海公司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邵*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原告高*与被告邵*原系夫妻,2007年4月9日两人在夫妻存续期间以按揭方式购买一套位于新乡市金穗大道461号国际公寓**层**号房屋,2010年11月26日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该房归未成年女儿邵**所有,同时约定邵**归邵*抚养,该房银行按揭由邵*偿还,但实际上,邵**一直跟随高*生活,由高*支付该房...(本文书还有18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