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市八步区捷城远大仓储服务部(下称捷城服务部)诉被告孔**、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捷城服务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及被告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运费52046.7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2046.7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3日。张**授权张忠专以原告名义与两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由被告承运贺*市中转到钟山县的货物,全程运费原告占75%、被告占25%,中转另计。签订合同后,两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运费,双方合作结束时,两被告尚*原告运费52046.75元。
原...(本文书还有1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