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民保险贺*公司辩称:1、桂j×××××号小型轿车由本被告承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张某出院记录载明其出院时未见明显异常,已康复出院。ct报告载明额骨裂隙骨折,其颅脑没有损伤;事故发生时查出张某有支气管××,其应是事故发生前就有××,而非事故造成。张某出院后到其死亡之间间隔20多天,无法查实这段时间内有无发生意外,张某也没有进行鉴定或解剖证实其死亡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且交警部门多次要求二原告对张某做死因鉴定,但二原告未进行鉴定,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应认定张某的死亡与事故无因果关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部湾保险公司辩称:1、桂j×××××号小型轿车由本被告承保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1000000元,附加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其他答辩意见与被告黄**、石*、人民保险贺*公司的答辩一致。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8日,被告黄**驾驶桂j×××××号小型轿车从陶*厂老宿舍区自北向南方向行驶,在左转弯驶入芳林路路面时,与原告韩*驾...(本文书还有22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