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新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乡市鑫淼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淼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太平财险新乡公司申请再审称,(一)鑫淼公司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依法应驳回其起诉;(二)本案已过诉讼时效,鑫淼公司已丧失胜诉权;(三)鑫淼公司向一、二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不应予以采纳;(四)二审判决计算损失的标准错误;(五)二审判决对本起安全事故的责任进行的划分无法律依据,且遗漏了必要的诉讼参加人;(六)本案不应适用普通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规定,鑫淼公司在未告知太平财险新...(本文书还有7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