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儿子**由被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底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育男孩**,2010年农历7月24日举行了结婚仪式,...(本文书还有4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