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受贿罪。
2011年、2012年、2013年春节前,时任辉县市城关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的被告人张**为了解决该办事处不合理开支的欠账,分三次向王*索要1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人民币,为王*在该办事处辖区内修建公路的协调和工程款的支付提供帮助。后该25万元人民币由财政所所长郭某用于归还该办事处在烟酒店、土特产门市部的欠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中标通知书》证实,2010年7月6日,王*借用河南省万通路桥有限公司资质承揽辉县市共城大道东延道路工程,2011年4月6日,王*借用河南省万通路桥有限公司资质承揽辉县市清源路道路工程,业主均为辉县市城关镇人民政府。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证言证实,2010年至2013年,在辉县市城关镇辖区承包有工程,业主是城关镇政府,工程上很多事情需要张**出面协调,工程款也需要张**签字后才能支付。2011年春节前,时任辉县市城关镇镇长(城关办事处主任)张**说领导交代让处理一些不正当开支需要10万元,后其将10万元现金交给张**。2012年春节...(本文书还有42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