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日下午15:00左右,王**在公司车间操作压机时,压机突然失控压到王**左手致伤。受伤后被送到安阳县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1、左中指挤压伤;2、左中指近、中节指骨骨折;3左中指中节软组织撕裂伤并伸肌腱损伤。2016年4月10日转到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王**于2016年8月8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同日受理,并根据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调查核实。认为王**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受伤情况属实。王**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2016年9月12日,被告作出了豫(安**)工伤认字(2016)****号认定工伤决定。原告不服,向本...(本文书还有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