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告丁**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17日,被告向我分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1420的光大银行信用卡一张,被告以消费等方式透支使用,截至2013年7月1日欠付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费*等合计8982.29元。故请求被告偿付信用卡欠款本息、滞纳金、费*等共计8982.29元及2013年7月2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被告缺席,且在法定期间内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行使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辩的诉讼权利。
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2010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卡号为×××1420的光大银行信用卡一张,双方在签订的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信用卡账户,被告承担因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金、利息、服务费(取现费、年*、手续费等各项费*)、滞纳金和超限费...(本文书还有24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