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告李*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26日,被告向我分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1990的光大银行信用卡一张,被告以消费等方式透支使用,截至2013年6月21日欠付透支本金、利息合计62339.61元。故请求被告偿付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62339.61元及2013年6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被告缺席,且在法定期间内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行使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辩的诉讼权利。
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2013年3月26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卡号为×××1990的光大银行信用卡一张,双方在签订的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信用卡账户,被告承担因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金、利息、服务费(取现费、年*、手续费等各项费*)、滞纳金和超限费等。被告还款顺序为服...(本文书还有23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