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告高**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5日,被告向我分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4071、×××9921、×××6466的光大银行信用卡三张,被告以消费等方式透支使用,截至2013年7月7日,欠付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费*等合计人民币93010.35元。故请求被告偿付信用卡欠款本息、滞纳金、费*等共计93010.35元及2013年7月8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被告缺席,且在法定期间内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行使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辩的诉讼权利。
经开庭审理本院...(本文书还有25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