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胡**因与被上诉人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04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上诉人胡**,被上诉人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申**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程序违法。胡**、胡**一审请求对申**所持有的证据上的文字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提出了书面申请,但一审并没有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依法鉴定,却用了一句:“因草契形成时间久远,经询问本院技术科,己经没有鉴定可能性而未予以进入鉴定”而不予鉴定。有鉴定可能或者无鉴定可能,应当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而不是问非技术鉴定人员就不再进入鉴定程序。二、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不进行鉴定就无法确认本案的基本事实,胡**、胡**的房产证平面图上己经明确了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尺寸面积,...(本文书还有3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