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公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达鹏科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遂于2017年4月6日决定中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达鹏科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胡*(已判刑)在重庆市某某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车牌为渝b******本田黑色轿车。2015年8月底,被告人达鹏科和胡*托人伪造了渝b******本田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胡*头像的王*的身份证复印件,以王*的名义,将该车以7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杨*,杨*支付了现金3000元,另通过李*向被告人达鹏科的老婆代某转款人民币63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达鹏科已赔偿了被害人李*4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达鹏...(本文书还有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