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男,1956年2月**日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1958年8月**日生,汉族,退休,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男,1967年1月**日生,汉族,粮食局下岗职工,住安阳市北关区。
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孟**、陈**、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予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孟**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孟**负担。事实和理由:其已经把分红款6.6万元(扣除其从任文平处取走的现金6810元后)给了孟**;孟**收取任文...(本文书还有1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