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为与被告罗*、罗**、毛**、人民保险南昌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赣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周*、涂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罗*、罗**、毛**委托代理人刘*、人民保险南昌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诉称:2015年9月20日5时10分,被告罗*驾驶赣57735号昊锐牌小型轿车与被告毛**驾驶车牌号为赣m×××××号途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昌南大道城南××道口与朱**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原告受伤住院,被告拒不支付医疗费,几经交涉无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2016年4月25日变更诉讼请求为383623.58元。2017年4月26日又变更为425820.93元。
被告罗*、罗**庭审时辩称:1、本起交通事故属实;2、肇事车辆在人民保险南昌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不计免赔第三者责...(本文书还有44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