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偿还原告本金100,000.00元,逾期利息10,425.00元(2015年12月-2017年5月,按年利率6.95%计算),合计110425元。2、被告刘**给付原告许*自2017年6月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95%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0日,被告刘**以家里急需用钱为由,从原告许*处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使用期一年,2015年12月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称现在没钱还,许诺用转业安置费归还。2016年8月以后,因被告刘**在外多处借款事件集中爆发,原告许*再次要求被告刘**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本文书还有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