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综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原审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以房抵债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合同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关于合同签订时上诉人是否隐瞒了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问题,上诉人用以抵债的两户门市房屋均为回迁安置房屋,该两处房屋均坐落于鸡西市恒山区。被上诉人亦居住于鸡西市恒山区,其对该房屋的基本情况应予了解。且两次签订的合同时间不同,第二次签订合同时被上诉人对未能办理房屋证照的事实亦未提出异议。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交付给了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将争议房屋对外租赁经营,双方间合同内容已实际履行完毕,上诉人并未隐瞒暂不能办理房屋证照的事实,上诉人只负有按合同约定负责配合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即后合...(本文书还有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