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夏**,内蒙古讷莫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审理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席忠福犯交通肇事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1、王*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黑0281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未抗诉,原审被告人席忠福未上诉,此案刑事部分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阅上诉状、听取上诉人、被上诉人、诉讼代理人意见,认为此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依据物证肇事车辆照片、书证案件来源、到案说明、证人王*2证言、被告人席忠福供述、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户口簿、讷河市公安局六合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认定,2016年10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席忠福驾驶农用四轮车,沿讷河市六合镇直西二道街由南向北行驶,驶至志新四轮配件商店附近,因席忠福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违反超车规定,与前方同向骑行自行车的被害人侯某2相撞。侯某2送医救治无效...(本文书还有23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