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桂市星检刑诉[2013]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秦**、易某慧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洪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秦**、易某慧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2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秦*某、秦**、易某慧窜至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方舟网吧门前,由被告人秦*某负责扭坏机头锁,被告人秦**、易某慧负责望风,将被害人谢*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蓝白色宝菱牌燃油助力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90元)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秦**、易某慧及其辩护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购车凭证,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2009...(本文书还有791字未显示)